湛江购房网 | 2018-12-10 00:0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家、省的有关工作要求,我局牵头组织编制了《湛江市住房发展规划(2018-2022年)》,现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家、省的有关工作要求,我局牵头组织编制了《湛江市住房发展规划(2018-2022年)》,现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12月16日前反馈至我局指定邮箱:zjj@zhanjiang.gov.cn,联系电话:3588077。
湛江市住房发展规划(2018-2022 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家、省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湛江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湛江市行政区范围,包括赤坎、霞山、麻章、坡头四区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东海岛),遂溪、徐闻两县,吴川、雷州、廉江三个县级市,总面积13262.6平方公里。
第三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8年至2022年。
第四条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住房城乡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
《广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6-2020年)》
《广东省城镇住房发展“十三五”规划》(送审稿)
《湛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湛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期调整)
《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湛江市近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
《湛江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16-2020年)》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划
第二章 湛江市住房发展目标
第五条 总体目标
以“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发展目标,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建立符合湛江实际的城镇住房发展体系。规划期内,湛江市新增各类城镇住房24.75万套,其中新建商品住房23.5万套,公共租赁住房(含租赁补贴,下同)0.4万套,棚改安置房(含货币安置,下同)0.4万套,人才住房0.25万套,租赁住房0.2万套,支撑湛江市加快建设为“一带一路”海上合作战略支点城市、首批全国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北部湾中心城市和省域副中心城市。
第六条 年度发展目标
2018年新增各类城镇住房42000套。其中,新建商品住房40000套(44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1000套,棚改安置房600套,人才住房400套。
2019年新增各类城镇住房40800套。其中,新建商品住房38000套(42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1000套,棚改安置房1100套,人才住房500套,租赁住房200套。
2020年新增各类城镇住房48100套。其中,新建商品住房45000套(50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1000套,棚改安置房1300套,人才住房600套,租赁住房200套。
2021年新增各类城镇住房54100套。其中,新建商品住房52000套(58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500套,棚改安置房500套,人才住房500套,租赁住房600套。
2022年新增各类城镇住房62500套。其中,新建商品住房60000套(66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500套,棚改安置房500套,人才住房500套,租赁住房1000套。
第七条 县市区发展目标
市区新增各类城镇住房139600套。其中,新建商品住房130000套(1435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2750套,棚改安置房3350套,人才住房2500套,租赁住房1000套。
吴川市新增各类城镇住房25800套。其中,新建商品住房25000套(275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300套,棚改安置房200套,租赁住房300套。
徐闻县新增各类城镇住房15400套。其中,新建商品住房15000套(17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100套,棚改安置房200套,租赁住房100套。
雷州市新增各类城镇住房20450套。其中,新建商品住房20000套(22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200套,棚改安置房50套,租赁住房200套。
遂溪县新增各类城镇住房15250套。其中,新建商品住房15000套(17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150套,租赁住房100套。
廉江市新增各类城镇住房31000套。其中,新建商品住房30000套(33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500套,棚改安置房200套,租赁住房300套。
第三章 湛江市住房发展主要任务
第八条 规范住房消费市场
(一)稳定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对商品住房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要显著增加供地,加快供地节奏。商品住房发展起步较晚、城镇化率水平较低、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县市区,要适当增加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的规模。规划期内,新增供应住宅用地1030公顷。按年度分,2018年供应175公顷,2019年供应169公顷,2020年供应199公顷,2021年供应226公顷,2022年供应261公顷。按县市区分,市区供应578公顷(赤坎区176公顷,霞山区130公顷,坡头区88公顷,麻章区65公顷,开发区120公顷),吴川市供应108公顷,徐闻县供应65公顷,雷州市供应85公顷,遂溪县供应64公顷,廉江市供应129公顷。
(二)加强商品住房的配套设施建设。新建居住项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项目居住人口达到配建中小学及幼儿园标准的,必须在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建相应规模的中小学及幼儿园,并移交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用于举办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如新建居住项目居住人口未达到配建中小学或幼儿园最低标准,且不具备条件单独配建中小学校或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可在其权属用地中,出资建设配套中小学及幼儿园,该中小学用地按照技术规定可纳入居住项目的规划指标平衡。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
一是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二是整治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包括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虚假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欺骗手段协助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赚取高额手续费。
三是整治投机炒房行为。重点整治投机炒房行为包括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四是整治虚假房地产广告。重点整治虚假房地产广告包括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 值或者投资回报;发布、散布代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等虚假信息,欺骗、误导职工。
(四)稳步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允许已批未建的涉及非住宅商品房项目按规定调整为住宅商品房项目,允许在建或已建的非住宅商品房按规定调整为租赁住房或公共服务设施。允许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条件的非住宅商品房按规定改造为电商用房(办公仓储加工物流一体化)、都市型工业地产(轻加工研发型)、养老地产(养老公寓、养老服务设施)、旅游地产(分时度假酒店、家居式宾舍)或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并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超过3年尚未出售的非住宅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转为自持物业证明和清单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后,按照省、市房地产去库存行动相关政策转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物业。
(五)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
一是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进一步扩大公积金缴存和受益面,逐步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进一步放宽租房提取条件,允许住房公积金提取用于直系亲属在本市首次购房、电梯安装费。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建立贷款额度调整机制;实施高层次人才贷款政策,提高高层次人才贷款额度。
三是防控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指标的数据采集和监控,重点关注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资金净流量等指标过高或过低的县市区,实施预警机制。
(六)倡导住房梯级消费。提倡住房先租后买、梯级消费的新理念,鼓励通过住房租赁市场、二手住房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减轻住有所居的压力。
第九条 拓宽住房保障渠道
(一)继续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推进公租房货币化改革,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含低保)家庭应保尽保。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逐步实现公租房和国企租赁住房并轨运营,分类管理,根据承租对象的不同差别化收取租金。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二)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研究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机制,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文件,探索建立较为完善的共有产权住房保障体系。共有产权住房应出售给城镇无房家庭,购买商品房前应退出共有产权住房。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允许居住满一定年限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公租房住户补交相关费用后,将公租房转为共有产权住房。
(三)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我市的棚改工作现状,完善棚户区改造评估指标、审批审计、财税信贷、安置补偿体系,确保棚改项目的改造标准和安置补偿标准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探索棚户区改造的安置补偿与“三旧”改造、土地征收收储标准的融合方法,通过划定棚改规划范围的形式,整体推进片区棚改。将棚户区改造与三旧改造、土地收储安置等融合,补充完善现有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政策。鼓励各县市区盘活存量资金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力度,解决棚户区改造的资金需求。
(四)全面实施人才安居工程。鼓励各地按照分层分类原则,以提供购(租)房补贴等货币化方式或实物保障方式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的筹集模式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建设、收购或租赁的住房,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商品住房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人才住房,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为人才住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人才住房,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集中、适量建设租赁型人才住房,允许其在户型面积、供应对象、租金价格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人才住房的规划建设应充分考虑供应对象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的要求,合理安排区域布局。配建的人才住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
(五)加强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
一是规范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重视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努力实现住房保障信息平台与银行资信、个人房产等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提高住房申请的审核效率。
二是完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鼓励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对非法转租等各类行为的巡查与惩处,优化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引导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筹建具有公益性质的各类住房,面向特定人群供应,享受政府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培育住房租赁市场
(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2018年底前筹建不少于1家住房租赁企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建立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管理,设置商品房、存量房、住房租赁网签端口权限,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促进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加强城中村房屋租赁信息登记管理。鼓励村集体成立专业化房屋租赁企业,将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条件的住房统一出租、规范管理,享受住房租赁企业相关政策优惠,并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村服务。
(二)鼓励住房租赁消费。落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明确提取工作流程和办理时限,简化办理手续。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按照有关政策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租住租赁住房的住户,其子女享有与所在区适龄儿童同等入学政策。
(三)支持租赁住房建设。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允许将在建、建成、库存的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试点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五)加强住房租赁监管。2018年底前完成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建设。住房租赁服务与监管信息平台,提供便捷的租赁信息发布服务,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定期发布住房租赁指导价格等。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申领居住证,享受相关公共服务。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源,须先进入住房租赁服务与监管信息平台。建立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逐步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与登记备案。各县市区要督促指导街道、乡镇组织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切实做好住房租赁基本信息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改善社区居住环境
(一)大力推进宜居社区建设。依据《宜居社区建设评价标准》,进行对照检查,补齐短板,积极动员和引导企业及个人投资宜居社区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推进社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整体提升社区环境与住宅质量。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并交付使用。
(二)试点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探索建立政府统筹组织、社区具体实施、居民全程参与的工作机制,居民、市场、政府多方共同筹措资金机制,因地制宜的项目建设管理机制,以及一次改造、长期保持的管理机制。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和节能改造工作,增加绿化、休闲、娱乐、体育等活动场地。
(三)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大力推进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以社区为重点,按照“因地制宜,统一部署,分步推进”的原则,有序提高业主委员会的覆盖面。探索开展“菜单式”物业服务管理模式,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菜单”,业主自选“服务套餐”。建立和健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联动机制和物业管理应急处置机制。
(四)稳步提高住房使用效率。利用用水、用电等数据,开展住房空置率调查,系统分析各地区、各类型住房的空置情况,以及应对策略。完善空置住房周边的地区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为居住入住提供便利。盘活存量空置住房,积极推进部分存量空置住房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或租赁住房。
(五)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每年定期将供应的居住用地明细、位置、面积、容积率、拟建住房数量、计划建成时间等信息定期与用水、用电、用气主管部门共享,便于相关部门开展相关配套线路设施的规划,确保配套线路设施与居住用地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 强化基础制度建设
(一)加强住房信息平台建设。
一是建立房地产项目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搭建房地产项目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加强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后的跟踪服务和监督,保证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与商品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是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结合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立地、楼、房、人一体的房地产基础数据信息库,准确反映各县市区个人住房的规模与空间布局。
(二)持续改善住房建设模式。
一是发展绿色建筑。积极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探索适合湛江气候条件和居民生活习惯的改造技术路线。优先支持保障性住房使用可再生能源,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二是推广装配式建筑。在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建造中积极推广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和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重点落实装配式住宅项目精装修交楼,实行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到2020年底,全市新建成品住房全装修率达到30%以上,全市大中型住宅项目全部采用BIM技术。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但不超过装配式住宅±0.00以上计容建筑面积的3%。对于未列入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强制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用地,在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时,将应用装配式建筑纳入竞拍指标,由单一竞价转为竞配装配式建筑比例或人才公寓(或保障性住房)面积,优化土地供应。购买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商品住宅,信贷的额度、期限及利率等按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优惠比例(标准)执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15%。对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其预售款预留保证金比例可适当降低或部分保证金采用保函方式代替,并给予优先办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可将办理预售的工程进度从三分之二提前到二分之一。
第四章 湛江市住房发展空间布局
第十三条 市区住房发展空间布局 市区近期发展方向为“东进西扩南拓北联”,重点推进海东新区、西城新区、东海岛工业新城、南三岛滨海旅游区“四大增长极”建设,打造“一湾、四轴、多组团”的生态型海湾城市空间格局。为支撑市区空间发展目标落实,市区住房发展共划分为赤坎、霞山、开发区、海东新区、坡头、麻章、西城新区、临港、太平森工、东海岛、南三岛等11个居住片区,重点推进赤坎、霞山、开发区、海东新区居住片区的住房发展。
第十四条 县市住房发展空间布局 吴川市重点推进海滨商贸金融组团、振文临江商住休闲组团、博铺居住产业组团等区域的住房发展。徐闻市重点推进生态工业集聚组团、临港物流园和海洋产业组团、海安滨海居住及休闲旅游组团、“三湾两角”南方冬休养生度假组团等区域的住房发展。雷州市重点推进西湖单元、雷阳湖单元、雷南单元、高铁新区单元、清端大道单元等区域的住房发展。遂溪县重点推进北门居住组团、老城居住组团、孔子居住组团、源水居住组团和玥珑湖居住组团等区域的住房发展。廉江市重点推进水东烈片区、城中片区、城南片区等区域的住房发展。
第五章 湛江市住房发展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政策保障措施
(一)完善多渠道保障体系的政策举措。
一是研究制定《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作为全市住房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明确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二是研究制定《关于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政府通过直接提供资金补贴、贷款贴息、租房劵等货币化形式,支持住房保障对象在市场上购买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机制,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模式,探索产权式住房货币化保障模式,优化高层次人才住房货币化保障机制。
(二)建立多主体供应结构的政策举措。
一是研究制定《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明确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工作目标以及培育市场供应主体、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支持租赁住房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力度、加强住房租赁监管等政策举措。
二是研究制定《关于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明确新出让商品住房用地项目、“三旧”改造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规定,包括配建住房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等。
(三)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政策举措。
一是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投机炒房行为、虚假房地产广告等内容纳入重点整治范围,广泛发动群众监督,强化督查问责机制。
二是研究制定《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的实施方案》,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和分级预警机制,细化房价统计和市场监测预警的评价单元,设定不同等级的调控预警线。
三是研究制定《关于建立房地产行业联合惩戒工作方案》,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失信单位实施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四是研究制定《关于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住建部门参与土地出让方案制定,根据房价情况合理设定地价,实现地价与房价联动。
(四)加强房地产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
一是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监管、实施应用装配式建筑等政策要求。
二是研究制定《关于新建居住项目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实施细则》,明确新建居住项目配建中小学及幼儿园标准的,必须在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建相应规模的中小学及幼儿园,未达到配建中小学或幼儿园最低标准的以及已建居住项目,要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 规划实施机制
(一)建立年度实施计划。依据本规划,同时综合考虑新型城镇化发展、产业经济发展、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成效等因素,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科学合理安排各年度、各县市区住房发展计划。
(二)加强规划实施监督。将本规划的发展目标与主要任务纳入有关部门与县区的目标责任考核,强化并分解落实规划的具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规划的跟踪评估工作,严格监控规划落实情况,对落实规划不力及违反规划的行为,启动问责机制,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推进规划相互衔接。强化本规划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沟通与衔接,在相关规划编制与调整中,要将本规划的相关指标与内容纳入其中,强化土地安排、住房建设、空间布局等指标及时落实。
(四)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每年定期开展住房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城镇住房的规模和类型;每年定期开展住房空置率统计调查,利用用水、用电、用气等数据,系统分析住房空置水平与分布。
(五)提高公众参与力度。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交流、征求意见、成果公示等公众参与方式,将公共参与贯穿于住房发展政策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和实施全过程,形成多方互动、上下结合、双向运行的工作机制,增加决策的科学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概念释义
新建商品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用地上建设的、仅供居住使用的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棚改安置房,是指政府建设或筹集的,专项用于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的保障性住房。
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筹集的,面向符合规定条件人才配租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租赁住房,是指住房租赁企业等主体建设筹集的,符合安全、质量、消防等条件的,用于出租的住房,不含公共租赁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建设筹集,实行政府与供应对象按份共有,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
第十八条 生效日期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解释权限
本规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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