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购房网 | 2018-10-11 00:00
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有关工作,加快解决当前公租房面临的闲置问题,尽快形成公租房有效供应,盘活政府资产,根据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建保
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有关工作,加快解决当前公租房面临的闲置问题,尽快形成公租房有效供应,盘活政府资产,根据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建保﹝2018﹞150号)精神,我局拟报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反馈意见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馈意见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19日。
联系电话:0759-3588031。
联系地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湾南路20号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0月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有关工作,加快解决当前公租房面临的闲置问题,尽快形成公租房有效供应,盘活政府资产,根据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建保﹝2018﹞15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加快现有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房源分配,有效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青年教师、青年科技人员、青年医务人员、公交司机、环卫工人住房问题,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做到“应保尽保”;对确定无法形成有效供应的公租房,要采取措施予以盘活。
(一)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租房规划建设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区域分散布局、点位适度集中的方式,建设项目尽可能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内安排,满足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
2.分类监管,合理处置。对政府投资的公租房,要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确实不能形成有效供应的政府投资公租房,在保障政策落实到位、保障对象应保尽保、保障水平不降低、国有资产不流失有前提下,科学评估,合理确定公租房盘活规模和方式,有效发挥公租房使用效益。
3.落实管理部门,加强部门间协作。市住建局是本市公租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公租房建设、筹集和供应的实施管理。发改、规划、国土、财政、税务、工商、公安、民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的相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加快公租房项目竣工和分配
(一)同步推进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在推进公租房项目建设的同时,力争配套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投用。对配套基础设施手续不全影响竣工备案的项目,要限定竣工时间,倒排工期,加快建设进度;对即将竣工验收的项目,可提前启动预分配工作;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要加快分配,确保公租房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二)完善准入和分配管理制度。放宽准入条件,扩大保障范围,将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户籍居民、无住房的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青年教师、青年科技人员、青年医务人员、公交车司机、环卫工人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常态化受理机制,简化申请程序,规范准入审核、定期复核资格,加快健全国土、人社、税务、工商、公安、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调查审批效率。扩大公共租赁住房集体租赁的申请主体范围,允许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医院、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中小学校、公交公司及城市环卫机构作为主体,以集体租赁方式申请承租公租房,单次租赁租期不超过5年。
三、有效盘活政府投资公租房
在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财政补助资金不流失的前提下,对满足保障需求后富余的公共租赁住房,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进行盘活。
(一)盘活范围和条件
1.范围。可纳入盘活范围的公共租赁住房有:(1)政府投资公租房中纳入政府公租房筹集计划的园区配建公租房;(2)湛江市区、县城、乡镇长期空置无法分配的公租房;(3)长期停建的公租房;(4)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处置和盘活的公租房。
2.条件。受城乡规划、配套基础设施、招商引资等方面因素影响,原计划保障对象数量达不到预期,已投入使用公租房项目,轮候对象数量明显小于未配租房源数量和对应户型的,在留足预期需求房源后,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报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可依程序进行盘活。
(二)盘活方式
1.调整为周转用房。可暂时把公租房调整为棚户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双创”基地,文化教育,养老医疗等重大项目的周转用房,性质为租赁住房。公益性项目可按规定予以租金优惠等政策扶持;盈利性项目应以市场化方式运作,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
2.调整为安置用房。可把公租房调整为扶贫搬迁、棚户区(危房、城中村)改造、三旧改造、重要市政道路扩建拆迁、避险救灾、治水提质等重大项目的安置用房。符合条件的实物安置对象可按规定取得安置用房的完全产权。
3.分批分期拆改危旧公租房。原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拆迁安置房,因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已鉴定为危房等不适宜继续居住的,妥善安置原住户后,对该部分住房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分批分期进行改造。
4.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医院、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中小学校、公交公司及城市环卫机构以集体租赁方式承租公租房,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市住建局申请,用人单位负责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核和户型安排,单次租赁租期不超过5年。
5.盘活未分隔户型公租房。对商业(或“三旧”)配建中位于楼宇二、三层的,未分隔成具体户型且不能转变为住宅用房的公租房,可由市住建部门自行或委托省属住房租赁平台或其他专业国有住房租赁平台,公开向社会出租,用作办公、仓储、商场、餐饮等用房。租赁收益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待有新增保障需求后,重新收回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单次租赁合同期不超过3年。
(三)盘活程序
调整为周转用房、安置用房或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的项目,盘活工作方案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充分调查核实、论证评估的基础上提出,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核,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有新增保障需求出现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房屋使用情况,重新收回盘活项目用作公租房或以置换的形式补充公租房房源。重新收回盘活项目用作公租房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少住建厅局备案。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加强公租房建设、竣工、分配及盘活的主体责任,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进一步做好公租房有关工作。
(二)加强资金管理。公租房盘活后产生的各类收入应按规定上缴市(县、区)财政部门,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住建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督查制度,对各县(市、区)公租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四)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抓紧制定加快公租房竣工、分配以及盘活政府投资公租房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工作职责和措施,并送市住建局备案。
本意见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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