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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区人才公寓租赁“新政”:最高全额补贴(≤5000元/套/月)

湛江购房网 | 2018-10-11 00:00

摘要:

关于《湛江市市区2018-2020年度人才公寓租赁补贴及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湛江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湛发﹝2018﹞4号)精神,完成湛江市委交办的到2020年筹建1500套人才公寓的工作部署,我局拟报请市政府印发《湛江市市区2018-2

关于《湛江市市区2018-2020年度人才公寓

租赁补贴及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湛江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湛发﹝2018﹞4号)精神,完成湛江市委交办的到2020年筹建1500套人才公寓的工作部署,我局拟报请市政府印发《湛江市市区2018-2020年度人才公寓租赁补贴及分配方案》,现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反馈意见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馈意见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19日。

联系电话:0759-3588031。

联系地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湾南路20号

附件:湛江市市区2018-2020年度人才公寓租赁补贴及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0月8日

 
 
 

湛江市市区2018-2020年度人才公寓

租赁补贴及分配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湛江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湛发﹝2018﹞4号)精神,完成湛江市委交办的到2020年筹建1500套人才公寓的工作部署,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实物配租和货币配租相结合”的原则,我局拟报请市政府对我市市区A、B、C三类人才的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及人才公寓分配时间作以下安排:

一、人才公寓房源筹集分实物配置和货币配置两种方式,确保满足各类引进人才的住房需求。

实物配置的租金收取方式按按《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湛房﹝2016﹞59号)执行。

货币配置通过用人单位寻找适合的商品房源,按人才层次分类认定,由政府给予租赁补贴。

A类人才按租金总额全额给予租赁补贴;B类人才按租金总额给予80%的租赁补贴;C类人才按租金总额给予50%的租赁补贴。各类人才租赁的公寓建筑面积标准,最高不超过《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湛房﹝2016﹞59号)规定上限面积的20%,租赁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套/月,补贴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二、每年开展两次人才公寓申请和配租。每年3月1日-31日、9月1日-30日由用人单位向市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市住建局经10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当年5月、11月进行轮候配租。

相关链接:

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种类和范围、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二、高层次人才依其专业性质和业绩、贡献等不同,分为A、B、C三个层次进行认定。

三、A类是指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的首席科学家或正在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的主持人;

(三)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前五名完成者;

(四)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入选专家;

(五)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六)其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优秀人才。

四、B类是指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级财政扶持的重大科技专项主持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前三名完成人;

(二)省“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百名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等入选专家或南粤技术能手获得者;

(三)入选省“特支计划”、“珠江人才计划”或省“扬帆计划”中的“引进紧缺拔尖人才项目”入选人员、“培养高层次人才项目”入选人员、“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中的带头人;

(四)其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优秀人才。

五、C类是指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处于市内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高成长性项目的人员或具有发明专利的创新人员;

(二)携带技术、项目、资金来我市创新创业,或与他人合作开展产业化项目开发,经我市认定为高层次产业人才的人员;

(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五)其他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优秀人才。

六、高层次人才除须具备认定标准种类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

(三)业绩显著,贡献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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