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化解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市区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公告通知,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一、优惠贷款额度 经市人社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核定不受缴存年限及缴存余额限制,同时可以享受如下政策优惠: 1、经市人社局认定为A类高层次人才:个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在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100%,即当前可申请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20×100%=40万元(精装房45万元)。如果夫妻双方都符合这个条件,最高可申请贷款80万元(精装房90万元)。
《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于2012年11月颁布至今实施已有7年多,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形势变化及住房保障工作不断完善发展,部分条款已过时或不适用,不利于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现我局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工作情况及上位法最新要求,参照省内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对本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公租房审核标准、审核权限、准入、退出等相关问题,现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反馈意见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馈意见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化解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我中心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于 2019年6月27日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12日,有修改意见建议的单位或职工个人请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qhs@zjzfgjj.gov.cn或传真至0759-3310708。
一、事项名称: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二、设定依据《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3】1号)三、贷款对象(一)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同时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二)持有湛江户口(夫妻之间只要其中一方是
一、事项名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二、设定依据《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湛公积金委[2008]1号)。三、贷款对象(一)按规定本地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二)与我市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异地缴存职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