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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再次征求意见稿)

湛江市住建局 | 2020-02-13 09:27

摘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各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各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以赴推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任务全面落实,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及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作出积极贡献,培育形成一批规模大、经济效益好、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使之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支撑,助力湛江经济发展。

二、发展目标

着力调整建筑业结构体系和产业格局,推进建筑产业化战略部署,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建筑业全产业链模式,促进企业明显提升规模实力,市内外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力争到2021年底,全市新增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2家,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5家,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20家,并新增和提升一批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到2025年底,全市新增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1家,实现本市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零的突破;实现年度建筑业增加值现价增长速度8%左右的目标。

三、扶持政策

(一)引导产业结构调整。

鼓励现有建筑业企业通过资源整合,扩大企业规模,推动资质升级,全面提升市场竞争力;引导企业掌握装配式建筑建造技术,通过自主建设或与外地企业合作创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以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对列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的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在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等各方面给予支持,重点保障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建设用地。对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成本价。对建筑业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提高建筑系数和容积率,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或土地所辖政府(管委会)批准,不用补缴地价款。[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扶持建筑企业拓宽经营业务。

严格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依法依规设置招标条件,不得设置过高“门槛”和不合理条件排斥企业参与工程投标,保证具有相关资质建筑企业有参与投标的机会;个人或民营投资等免公开招投标项目在满足项目需要的条件下,支持本市企业单独或与外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承建,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各项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在我市承揽工程和经营。[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促进建筑业做大做强。

1.实施积极的财政扶持政策。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湛江的建筑业企业,并办理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入库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政策扶持(企业当年在我市发生一般或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1)扶持新注册建筑业企业。对在我市新注册且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之日起2年内在我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扶持10万元(仅限扶持一次);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之日起2年内在我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累计达到50万元的,扶持5万元(仅限扶持一次)。新注册建筑业企业同时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的,按施工总承包资质扶持。

(2)鼓励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300万元扶持;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120万元扶持;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非最低等级资质)的企业给予20万元扶持。企业同时晋升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的,按晋升的最高等级资质扶持。本项扶持资金分3年平均支付,期间若企业注册地离开湛江市,停止本年度及后续支付。

(3)鼓励外地建筑业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外地建筑业企业迁入我市存续2年以上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按企业最高等级资质扶持。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300万元扶持;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120万元扶持。我市建筑业企业通过合法形式,将市外建筑业企业迁入合并在本企业资质中,按并入的最高等级资质扶持。本项扶持资金分3年平均支付,期间若企业注册地离开湛江市,停止本年度及后续支付。

(4)鼓励建筑业企业创优创精品。本市建筑业企业承建市内工程获得“鲁班奖”的每项奖励200万元,获得“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奖”的每项奖励100万元,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承建市外工程获得“鲁班奖”的每项奖励100万元,获得“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每项奖励25万元,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本项扶持资金只对承建单位进行奖励,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奖项奖励,在下一年度核算兑付。

(5)鼓励建筑业企业扩大市外市场争创税收贡献。在我市注册登记,外出承接工程年回湛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20万元以上(含)的建筑业企业,对当年度回湛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量比上年度增长的,以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量为基数,分别按基数的6%和15%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再分别按增量的12 %和30%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对当年度回湛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量比上年度下降、持平,或当年新增纳税企业,以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量为基数,分别按基数的6%和15%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数额以税务机关核实的具体数据为准。扶持资金在下一年度核算兑付。

(6)鼓励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湛多贡献税收。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湛江提供建筑服务,在湛预缴税款超过法定规定税率的,按超出部分税收对地方财政贡献量的30%予以扶持。企业预缴税数额以税务部门核实的具体数据为准。本项扶持资金在下一年度核算兑付。

2.扶持资金来源。

扶持资金按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

3.申报审批程序及时间安排。

(1)自愿申报。本市建筑业企业每年5月底前自愿申报上一年度扶持奖励资金事项,填写申报表并附税收、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奖项、统计部门入库等依据。

(2)县(市、区)审核。每年6月底前,由注册地县(市、区)住建部门收集申请表格及材料,分别送税务、财政部门审核,对企业申报建筑税收扶持从两个方面核实:税务部门核实企业缴税的额度,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税收对地方财政贡献量为基数提出按税收情况的扶持额度,住建部门汇总审核其它扶持和奖励事项的额度。

(3)市汇总复查。每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将县(市、区)审核情况报市住建局汇总,经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复查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部门根据建筑行业特点,加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让企业应享尽享税收优惠,发挥税收优惠导向作用,确保建筑业“营改增”后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同时优化纳税服务措施,为企业提供便利的税务服务。[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为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各级政府金融部门建立政银企常态化对接工作机制,切实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协调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在贷款、投标保函、提供担保方面给予支持。[市金融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领导、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湛江市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住建的副市长担任召集人,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建筑业发展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及重大事项决策,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议定事项。

五、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二)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与市、各县(市、区)其他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企业年度可享受本市各类财税扶持和奖励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缴纳的税收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量的50%。

(三)奖励扶持的申请主体,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必须退回已发放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对本意见发布之日起5年内发生的扶持事项均可申请奖励扶持,涉及分期奖励扶持措施的,延续至奖励扶持完毕。本意见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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