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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城市更新项目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湛江购房网 | 2020-05-19 18:02

摘要:

我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三旧”改造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已出台的《湛江市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管理办法》、《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已编制完成《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详见附件1)。现依规定向公众公告“细则”,公告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9日,共12日(含10个工作日)。公告期间对“细则”存在异议,可在公告期间(截止2020年5月29日23:59)以正式书面意见实名反馈给我局。

我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三旧”改造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已出台的《湛江市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管理办法》、《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已编制完成《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详见附件1)。现依规定向公众公告“细则”,公告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9日,共12日(含10个工作日)。公告期间对“细则”存在异议,可在公告期间(截止2020年5月29日23:59)以正式书面意见实名反馈给我局。

邮寄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湛江商务大厦6楼;湛江市城市更新局规划管理科;邮政编码524000。(以寄件邮戳时间为准)

(联系人:陈培植,电话:3223501,18320080943,传真:3223502,邮箱:zjscsgxj@126.com〔以邮箱发件时间为准〕)

附件1:

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三旧”改造政策措施,以及《湛江市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管理办法》(湛府规【2019】14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湛府规【2019】9号)、《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湛部规2019-25)等有关规定,结合湛江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的配套建设教育设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凡达到配建教育设施条件的居住用地,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配建相应教育设施,其中规划住户达10000户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住宅小区应当单独配建中学,3000户以上或面积达170亩以上的住宅小区应按有关规定配建小学,中学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建成区学校用地布局确有困难或学校规模较大的,学校服务半径可放宽50%。规划居住人口达4500人以上应配建幼儿园,改造项目开发总量达不到4500人的住宅项目,应结合周边用地统一规划设置幼儿园用地。

第四条 在划定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范围和制定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计划时,应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按照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年度教育设施建设计划和城乡规划要求,将拟建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纳入其服务范围内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范围,与改造项目一并实施。

第五条 在编制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片区单元规划时,需开展公共服务设施专项研究。根据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片区单元核算人口增量,优化、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配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六条 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住宅项目申请调整单元规划方案,调整后居住总建筑面积突破原批准指标,并且居住总人口达到中小学校或幼儿园配建条件的,应当按规定配套相应的教育设施;调整后居住总人口未达到中小学校或幼儿园配建条件的,应当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协调解决中小学及幼儿园学位问题。

第七条 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旧厂房、旧城镇改造涉及将工业用地等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下称“工改商”项目),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的,除应当按规定补缴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外,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将不低于该项目工业用地总面积15%的土地(含红线退缩用地,下同)无偿移交政府用于教育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负责对移交范围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拆除和清理,并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完成公益性用地移交工作,未按规定移交的不予办理供地手续。对于改造地块所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未提出预留公益性用地要求,或未达到该项目工业用地总面积15%土地的,或改造地块面积较小,无法提供有效的公益性用地等情形,可按公益性用地用途评估后,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补缴与应移交用地等价的土地价款。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工改商”项目移交政府用于公益性用地面积超过15%土地的,超出部分按公益性用途评估后抵减土地出让价款。

第八条 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地块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标准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按相关规定奖励。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要求设置,但因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需要,需在改造用地中增加配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该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纳入改造用地规划指标计算。

第九条 鼓励在不含住宅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内配置教育设施用地,该项目用地可按配置教育设施用地的建筑面积作为奖励纳入改造项目开发地块容积率计算。

第十条 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单元,可参照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有关规定,总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主体地块面积10%,可以作为零星用地一并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优先用于教育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十一条 在改造项目范围内用地已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配套责任,并满足自身配套需求的前提下,改造项目范围外规划未建设的教育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纳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片区单元研究范围,通过规划统筹,与改造项目进行整合开发建设并无偿移交政府,进一步扩大教育等独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设施规模。该项目用地可按整合配置的教育设施用地的建筑面积作为奖励纳入改造项目开发地块容积率计算。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下达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明确承担配套教育设施的类别、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时序等内容。

第十三条 所有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必须依据批准的规划要求实施建设配套教育设施。未经批准,开发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项目、规模和位置。

第十四条 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移交等实施管理和监督,按照《湛江市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管理办法》(湛府规【2019】14号)中相关规定执行。市直有关部门、区政府要各司其职,负责涉及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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