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购房网 | 2019-11-26 11:50
湛江市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破解城区学位不足难题,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应当优先规划教育发展、优先安排教育投入、优先保障教育用地、优先建设教育设施。
第二条 为促进我市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包括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下同),均衡城市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以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需求,给每个孩子提供优质、公平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15〕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意见》(粤府办〔2017〕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审批和移交管理。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城市更新、土地储备管理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本办法和职能分工,本着“优先、统筹、联动、可行、公平”的原则,做好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审批和移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创建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打造广东省域副中心城市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要求,科学编制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及制定年度教育设施建设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有关部门及区政府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严格落实教育设施布点规划。
第七条 市土地储理管理机构和区政府优先收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新建学校的建设计划,制定相应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做好土地征收(回收)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征地和收储工作完成情况,会同市自然资源、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年度教育设施建设计划,将相应教育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保尽保”的原则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教育设施建设。对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项目,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说明。教育用地规划未能满足学位建设需求的片区,在土地出让时应当优先预留教育用地。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拟出让或划拨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就配套建设教育设施问题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地块所在区政府意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地块所在区政府根据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及年度教育设施建设计划,结合地块所在片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情况,提出中小学校或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的建设需求。
10000户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住宅小区,应当单独配建中学;3000户以上或面积达170亩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当配建小学;规划居住人口达4500人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当配建幼儿园。学位测算标准按照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千人学位数分别不低于40座、80座、40座执行。
第九条 市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划定“三旧”改造范围和制定未来5年的“三旧”改造计划时,按照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年度教育设施建设计划和城乡规划要求,将拟建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纳入其服务范围内的“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实行一并改造。“三旧”改造、农村集体用地、“商改住”等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按照规划条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需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项目,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项目所在区政府、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育设施配建方案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未经市自然资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区政府同意,不得擅自修改配套教育设施设计方案。
规划条件中未要求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项目,鼓励项目用地权属单位利用住宅小区用地配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条件的,应当由区政府协调解决中小学及幼儿园学位问题。
第十一条 住宅项目申请调整规划方案,调整后居住总建筑面积突破原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并且居住总人口达到中小学校或幼儿园配建条件的,应当按规定为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住宅配套相应的教育设施;调整后居住总人口未达到中小学校或幼儿园配建条件的,应当由区政府协调解决中小学及幼儿园学位问题。
第十二条 旧城区教育设施改扩建项目在满足消防和安全的前提下,改扩建项目生均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按照规划条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需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项目,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监管协议由地块所在区政府负责起草,经征求市教育、市自然资源、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政府与宗地竞得者,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同时签订。
第十四条 按照规划条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需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项目,教育设施与项目或项目首期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交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移交方案。对未按照规划条件及监管协议要求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同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才能重新申请竣工验收。项目采取分期开发的,建设单位在申请首期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必须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并提交移交方案。
第十五条 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建成后均应无偿移交项目所在区政府。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实行“交钥匙”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监管协议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校园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要达到国家标准,设计方案要达到国家规范,装修标准要符合教育教学使用要求,校门、围墙、校道、运动场地、校园绿化、办公及教学设备设施、水、电、网络等按照学校建设标准配套完善,移交的教育设施应具备入学(园)条件。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区政府提交书面移交报告书和移交材料。移交材料包括项目审批和立项、用地审批和规划、建筑审查有关文件,相关单项(栋)的建设图纸资料,建筑施工资料,各相关专项设施的图纸资料及项目申报、批复、验收等有关文件。
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区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建设单位移交的配套教育设施,用于举办公办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拒绝接收或不按规定使用。
项目所在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对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进行共同验收。经验收,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符合监管协议约定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并签订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移交协议。
区政府指定其一个部门使用和管理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经区政府指定部门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监管协议,将教育设施产权办理在指定部门名下。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指定部门办理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不动产登记。
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移交后,指定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承担移交后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整体产权无偿移交的,产权移交涉及的税费依法予以减免。
第十八条 区政府作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的监督主体,对不按照监管协议要求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开发项目,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同步建设教育设施的住宅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工程质量,并将不按规定同步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责任单位纳入湛江市失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竞得者在竞得宗地后不履行教育设施监管协议的,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宗地所在区政府应当依照教育设施监管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土地使用权竞得者纳入湛江市失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排查已出让的存量土地情况,对认定属于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按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优先安排建设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占用教育设施用地的违法建设进行专项督查,凡占用教育设施用地的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住宅项目不得捆绑学位进行广告宣传。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城市更新、土地储备管理等部门和区政府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在推进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监管过程中,不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职责的,将严肃问责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的函》(湛城规(用地)〔2014〕371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办公室,驻湛各部队,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湛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新闻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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