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政府网 | 2019-11-18 16:09
湛江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及部门解读
降成本支持实体经济税收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政策解读
政策内容: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2017年起三年内逐年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到2019年,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调整为1-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调整为0.6-4元/平方米。
政策解读:
(一)政策调整的背景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在政策规定的幅度内适当调整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我市草拟湛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方案并获省政府批准。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结合湛江实际,我市自2017年至2019年,逐年减少土地等级和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我市非工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土地等级分别调减为5个级别。2017年,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从2.1—13.2元/平方米调整为2.1—12.5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从1.3—8元/平方米调整为1.3—7.5元/平方米。2018年,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调整为2—11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调整为1.3—7元/平方米。2019年,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调整为1—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调整为0.6—4元/平方米。
(三)政策适用对象
适用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四)政策施行时间
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分三年执行到位。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调整方案执行。
二、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政策解读
政策内容:降低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17〕103号),执行新的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
政策解读:
(一)政策调整的背景
广东省人民政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选择地方税权和税额调整有一定空间的车船税予以调整,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见下表)广东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新旧对比表
(三)施行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政策解读
政策内容:降低印花税税负。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70%作为计税依据,商业及其他企业的按销售收入50%作为计税依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按销售收入30%作为计税依据。
政策解读:
(一)政策调整的背景
为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依法治税、统一税负、公平税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二)重点内容
1.关于适用情形
适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必须符合《广东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任一情形,规定之外的情形不适用本《办法》。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2.关于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算公式
(1)计税依据、税率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填写《其他纳税核定表(印花税核定)》进行核定,具体如下:
1)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70%作为计税依据。
2)商业及其他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50%作为计税依据。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30%作为计税依据。
4)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应纳税凭证核定计税依据及税目。
(2)计算公式
1)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收入×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2)核定征收其他应纳税凭证计算公式:税务机关规定的核定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三)政策施行时间
政策调整自2017年 10 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四、调整契税纳税期限政策解读
政策内容:延长契税纳税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契税税款缴纳期限由原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调整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政策解读:
(一)政策调整的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部署,加大对实体经济的帮扶力度,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广东省税务局要求各地调整延长契税纳税期限,并使全省契税纳税期限逐步统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2017年9月出台了《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确认继续执行),将契税纳税期限从原来的90天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二)政策调整的作用
此次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由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产权证前缴纳,实质上延长了纳税期限,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涉税风险。
(三)政策的执行日期及适用范围
政策调整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凡是于2017年10月1日及以后到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土地、房屋交易契税的纳税人,无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时间)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或之前,其契税税款缴纳期限均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到税务机关缴纳契税的,不会加收滞纳金。
五、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企业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解读
政策内容: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
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减轻财务核算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
(二)政策主要内容
省内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汇总纳税,并按本要求进行增值税核算和申报。
(三)政策适用对象
省内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具有完全的控制和管理,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2.总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能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
3.总分支机构能准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分支机构应设置以下账簿:存货明细账、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及现金日记账。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或由总机构统一设置账簿核算的,分支机构按年保存由总机构提供的包括以上账簿记载内容的相关资料。
4.总分支机构纳税信誉良好。
六、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解读
政策解读:
(一)政策调整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政策实施时间
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七、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
政策解读:
(一)政策调整背景
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制定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二)重点内容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政策实施时间
政策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八、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的解读
政策解读:
(一)政策内容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可以在获得资格证书的当年度起三年内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研发费加计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摊销。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相关规定执行。
6.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1号公告)规定全省按统一标准执行,即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
(二)实施时间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政策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有截止日期的执行到截止日期止。
降低制造业企业用地成本政策措施解读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一、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政策解读
政策内容:实行用地指标精准化和差别化管理,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向工业用地倾斜,平均每年下达不低于30%的指标用于新增工业用地;“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纳入省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享受省 重点建设项目待遇。新增工业产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园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我市重点发展的新产业,钢铁、石化、造纸三大产业配套企业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供地。对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县(市、区),市政府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予以奖励,对投资不低于8亿元(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范围内不低于6亿元)的战略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符合省奖励条件的,争取省奖励指标,市在省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奖励。
政策解读: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红线有两方面意思。一是市、县要划设工业用地控制范围,在该控制范围内禁止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二是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市、县在制订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要认真评估当年工业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工业用地供应;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方面给予倾斜,做到对产业用地应保尽保,精准施策。措施包括:平均每年下达不低于30%的指标用于新增工业用地;对“三旧”改造盘活的土地以及省追加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应优先保障工业用地需求;对纳入省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可同等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2018年5月印发了《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明确了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类型、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指标申报和预支程序等,各地在引进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并经省市确认当年完成供地手续的,可向省申请奖励或预支奖励指标,市将在省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县(市)一定的奖励。
政策内容:执行工业用地优惠地价。对符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9〕397号)明确的优先发展产业范围,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政策解读:明确工业用地优惠地价的条件,除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可以按最低价标准执行外,符合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或符合产业转移园产业发展规划、列入《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用地集约度高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续期时的土地价款,可参照原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价格评估确定,但不得低于续期时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政策内容:鼓励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度。根据企业的申请意愿,工业项目可实施弹性出让年期。对采用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50年)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使用。
政策解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提出,鼓励市、县实行弹性工业用地政策。弹性出让年期制度是除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出让外,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和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汽车制造、云计算、物联网等战略新兴产业项目,经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后,以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实行弹性出让年期的意义:一是进一步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二是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三是有利于引导企业根据实际需求使用土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四是可以缩短土地使用和政府再次供地周期,缓解土地供需矛盾。
政策内容: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使用土地。鼓励工业用地采取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先租后让供应方式,或者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出让的租让结合方式。对采用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确定租赁底价。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
政策解读:1.先租后让。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可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2+3+N”的土地出让合同,在合同中应分别明确约定2年基建租赁期、3年投产租赁期和N年出让期需缴纳的土地价款、分期届满前需达到的土地使用条件及验收评估要求等,“2+3+N”总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年。对于国家及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定后,以认定的年期先租后让,最高不超过50年。土地受让方应在每个阶段期届满前3个月向出让方提出验收评估申请,出让方应组织相关部门在接受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估工作。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受让方可凭借验收评估合格证明办理下一期土地使用手续。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采取限期整改方式进行处理,整改总期限不得超过1年。整改期满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由土地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2.租让结合。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国家及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定后,以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露天堆场、露天操作场地、停车场用地及其他用地等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可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单次租赁年限不得超过5年。
政策内容:鼓励标准厂房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经营场所。
政策解读: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政府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价出资(入股)土地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股东,委托政府属下的企业或公司经营,土地资产计作国家资本金或界定为国家股股本金。政府属下的企业或公司建设标准厂房用于出租,主要解决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场所。
政策内容: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工业用地可按围墙线内面积评估和确定出让底价。
政策解读:由于规划建筑退线,围墙线与道路红线往往不一致,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意味着可以将围墙线与道路红线之间的土地面积从出让面积中扣减出来,由于工业用地按出让面积收取地价,客观上起到了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的作用。
二、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政策解读
政策内容: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按法定程序调整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按法定程序调整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政策解读: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是指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等行为应符合经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要求。利用地下空间的,除符合上述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设施规划等要求。若与现行城市建设规划不符,按照法定程序对相关规划内容进行调整并批准后,符合调整后的规划要求的,视为符合规划。
政策内容: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严格遵守工业建筑和高层建筑的消防要求,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企业物业和高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和转让的最小单位为“层”。
政策解读: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对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后转让给产业链合作伙伴使用(仅限于转让给工业项目)。引进的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也须符合原签订的出让合同、产业监管协议书等约定。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可按规定办理分割登记和转让。同时,为防止利用分割政策将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和高标准厂房转变为工业房地产进行炒作,将“层”设定为分割的最小单元,即不允许按“套、间”进行分割。
政策内容:鼓励工业用地原地址升级改造。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政策解读: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政策内容:加大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力度,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所需用地指标在当地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开设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已批未供的已建项目,自然资源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出具地块规划条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城市综合管理、土地储备等部门需抓紧配合出具审核意见或完善相关手续,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完善供地手续。
政策解读: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正在组织开展城市试点,督促指导各试点城市制定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具体实施方案;对试点城市重点制造业企业手续齐全的土地,依法依规尽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我市参照制定相关政策,开设绿色通道,加快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政策内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办非营利性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相关用地允许参照公办教育类别以划拨形式提供。
政策解读: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办非营利性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相关用地允许参照公办教育类别以划拨形式提供。根据《划拨用地目录》,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允许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允许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政策内容:加强标准厂房建设的土地供应,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经所在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核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报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返还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
政策解读:符合条件情况下申请返还用地计划指标的程序是:1.经市政府确认后,市自然资源局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指标返还;2.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3.省自然资源厅在下一年度安排各地市计划指标时予以返还。
三、加大重大产业项目支持力度政策解读
政策内容:对符合《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71号)奖励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通过“一项目一议”、预留林业占地指标、向省申请预支奖励指标等方式优先保障项目用地,省奖励的用地指标全额奖励给项目所在地。
政策解读:为助力振兴实体经济和产业强省建设,省于2018年5月印发了《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明确了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类型、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指标申报和预支程序等。对引进重大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省将在每季度第一个月集中办理一次计划指标预支申请,确保重大产业项目及时落地。
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政策解读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医疗保障局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政策内容: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政策解读:
(一)覆盖范围
1.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为14%,个人费率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费率为20%。
(三)保险待遇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津贴组成;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部分符合其它条件参保人,再计发相应过渡性养老金。
二、失业保险
政策内容:继续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稳岗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补贴政策。
政策解读:
(一)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我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浮动制度。2019年1月1日起,个人费率仍按0.2%执行。用人单位所执行的费率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1.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之积;
2.基准费率按照0.8%计算;
3.缴费系数按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申领率分档次确定。“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二)失业保险基金援助企业稳定岗位补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参加缴纳失业保险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可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政策内容:调整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0.5%。
政策解读:
(一)覆盖范围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为了落实国家的政策,减轻参保单位的负担,扶持企业发展,根据我市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生育保险费率下调到0.5%。
(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处于参保状态。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3.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四)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费用
(1)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2)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视同职工工资)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以下规定计算: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阴道产,98天; 剖宫产,128天;(不含计生奖励假)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42天。
(2)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宫内节育器,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2天;输卵管结扎,21天;输精管结扎,7天;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14天;皮下埋植术的,2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其他合法假单位发工资,不享受津贴)
(五)职工生育津贴计发
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如:某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2600元,该单位的女职工王某某引道顺产一胎,生育津贴计算为: 2600(元)÷30×98(天)=8493元。
(六)生育津贴支付办法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若其职工工资纳入财政安排(含财政统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生育津贴拨入财政部门。)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工资纳入财政安排的职工,若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
四、工伤保险
政策内容:下调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我市对工伤保险现行费率统一下调50%。
政策解读:
(一)覆盖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二)缴费标准
从2015年11月1日起,我市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50%,其中一、二、三类行业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分别由0.5%、1.0%和2.0%下调为0.25%、0.5%和1.0%。
2016年5月,根据人社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经过对96种行业的确认,将由原来的工伤保险缴费单位划分的三类调整为八类。一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0.2%、0.3%、0.5%、0.7%、0.9%、1.0%、1.1%、1.2%。
2018年3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1.费率档次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费率档次见附件)。
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市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根据国家、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压力,结合市本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自本办法开始实施至另有规定调整为止,我市实行阶段性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2%,二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统一为0.3%,期间以此基准费率进行浮动。从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我市对工伤保险现行费率统一下调50%。
2.费率周期
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周期为两年,首次费率浮动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浮动周期从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今后以此类推。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
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考核周期为实施浮动的上两个自然年度,首次考核周期为上一个自然年度,即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今后以两个自然年度类推。在考核周期内,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足24个月的,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仍执行行业基准费率;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足24个月的,按照其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工伤保险支缴率。
(三)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附件:
湛江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简明表
降低制造业企业运输成本政策措施的解读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一、降低高速公路收费
政策内容:降低高速公路收费。我市境内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运行路段,即渝湛高速湛江至粤西、湛徐高速麻章至徐城、茂湛高速源水至林头、化湛高速主线坡头至化州和支线安铺至化州(化廉高速),对合法装载的、未列入我省高速公路逃费黑名单、按全计重收费的货运车辆,使用国标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试行八五折优惠。
政策解读: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有关部署,为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推进我省货运物流业降本增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在保持现行货运车辆计重收费基本费率及计费规则不变的前提下,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和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全资和控股的43条路段(我市境内广东省茂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和广东省南粤交通云湛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化湛管理处的4条路段共31个收费站),对使用粤通卡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高速公路通行费八五折优惠(优惠折扣包括现行对粤通卡用户已经给予的九八折优惠,不叠加优惠)。该项优惠措施已经自2017年7月1日起实行。
(一)货运车辆享受优惠需要满足的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货运车辆才能享受优惠:
1.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
2.使用国标粤通卡支付通行费;
3.货运车辆的车牌号与缴纳通行费的粤通卡上登记的
车辆号一致。
4.货运车辆未被列入我省高速公路偷逃费黑名单,无
偷逃通行费行为;
5.按全计重收费。
(二)试行货运车辆通行费优惠的路段
我市境内纳入优惠的路段4条,收费站31个,具体情况见列表:
序号 路段 编码 起止站 途径收费站
1 渝湛高速 G75 湛江至粤西 粤西,高桥,仰塘,安铺,杨青,沙坡,湛江
2 湛徐高速 G15 麻章至徐城 麻章,城月,雷州,雷城,松竹,龙门,英利,下桥,徐城
3 茂湛高速 G15 源水至林头 源水,官渡,塘缀,浅水
4 化湛高速 S14、S42 坡头至化州、安铺至化州 坡头、龙头、机场南、笪桥、化州西、笪桥北、廉江东、廉江南、新民、横山、安铺东
(三)试行货运车辆通行费优惠的具体操作方式
货运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收费站,正常领取复合通行卡(不要刷粤通卡);到达出口收费站时,货运车辆要行驶计重收费车道,交回复合通行卡,使用国标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经核实满足优惠条件,则该车辆行经的优惠路段按照八五折计收通行费,其余路段按照九八折计收通行费。需要注意的是,如货运车辆持有的粤通卡损坏或卡内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次通行费,则不能享受优惠。
(四)国标粤通卡办理指引
粤通卡由省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发行,该公司将积极配合货车车主办理国标粤通卡,让更多车主及时享受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优惠。个人客户须提供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单位客户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非车主办理须提供车主相关身份证明文件,除营业厅和线上办理,还可以在下载手机APP办理。
(五)优惠措施实施效果
我市渝湛、湛徐、茂湛、化湛等4条高速公路纳入了本次优惠范围,经常行驶这些路段的车主受益明显。从优惠政策的试行情况来看,各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基本取得了预期效果。2019年上半年,货车途经湛江高速公路路段共优惠90.06万次,折扣优惠金额895.27万元,随着优惠信息进一步覆盖普及,优惠效益将会更加明显。
二、“绿色通道”政策
政策内容: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推进营业性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依法合并,减少重复检测、重复收费,降低企业检验检测费用负担。
政策解读: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最初于1995年组织实施,主要在收费站设立专用通道口,对整车合法运输车辆给予"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和减免通行费的优惠政策。2010年12月1日起,绿色通道扩大到全国所有收费公路,而且减免品种进一步增加。我市境内的高速公路严格按规定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设置“绿色通道”专用标识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优先快速通过。
2017年5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立了推进营运性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依法合并的政策。为减少重复检测、重复收费,降低企业检验检测费用负担,也就是说今后营运性货运车辆的年检和年审只需要上一次线,实行省要求的“三检合一”,截止2019年11月11日,我市已进行“三检合一”联网对接的机构有13家,省交通运输厅公布已具备“三检合一”资格的有11家,还有2家已完成综合性能检测联网对接,省交通运输尚未公布其具备“三检合一”资格,还有1家已提出申请,我市正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降低制造业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措施的解读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一、深入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政策解读
政策内容:深入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指导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按“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开展直接交易,协调工业企业与售电企业进行对接,扩大直接交易范围,销售电价平均下降5分-8分/千瓦时以上。从2019年1月1日起,可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用户范围扩大到我市所有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含省级产业集聚地)内的工业企业,全市8个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6个省级产业聚集地内的工业企业不受用电量门槛限制,可享受电力交易优惠政策。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为年度用电量 400 万千瓦时,其他一般工、商业用户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准入门槛由年度用电量1500万千瓦时降低至500 万千瓦时。
政策解读:根据国家、省电力改革配套文件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全市大型骨干工业企业、商业电力大用户、省级以上的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聚集地等电力用户通过资格认定后,可以按照协商方式或电力交易平台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电价平均下降5分-8分/千瓦时。
(一)电力用户准入标准及申请材料
1.大用户准入标准:
(1)符合《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要求,且用户上一年度或当年实际用电量(以下简称“年度用电量”)为 8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工业用户。
(2)年度用电量为 5000 万千瓦时及以上商业用户。
申请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及《广东省直接交易扩大试点电力大用户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立项批复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
6)安全生产许可证。
7)能源审计报告(没有可不提供)。
8)企业行业准入证明文件。
9)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10)详细技术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当地供电部门批准的供电方案及接线图、装建容量、用电类别、上一年最大负荷及用电量、下一年预计最大负荷及用电量、典型年份月负荷曲线、本企业近三个月电费缴费发票。
11)用电信息表
12)其它相关材料。
2.一般用户准入标准:
(1) 工、商业用户市场准入门槛为年度用电量 500 万千瓦时。钢铁、建材(水泥、石灰、石膏制造及其制品制造,玻璃制造及技术玻璃制品制造,建筑陶瓷制品制造)行业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为年度用电量 500 万千瓦时。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为年度用电量 400 万千瓦时。
(2)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的行业范围,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色金属企业。
(3)省政府认定的省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内的工业企业。
(4)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含有关县区依托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带动产业集聚发展项目)的工业企业。
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及《广东电力市场电力一般用户市场准入资格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立项批复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
6)安全生产许可证。
7)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8)用电信息表
(二)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到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
3.初审符合大用户标准的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并参与市场交易;符合一般用户标准的报省能源局备案,同时抄送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方可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并参与市场交易。
(三)办理依据:
1.《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 2017 年电力用户参与市场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2016〕292号);
2.《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2017〕208号);
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2019年电力市场交易规模安排和市场主体准入的通知》(粤经信电力函〔2018〕242号)。
(四)获准入企业参与交易模式:
1.双边协商交易: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根据交易平台提供的信息,自行协商匹配,经安全校核和交易中心确认后,由购电、售电、输电各方签订年度交易合同确定的直购电交易。
2.集中竞价: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在指定时间内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量和价格,根据买方、卖方申报价差空间由大到小排序成交,申报价差相同时,综合煤耗低的发电企业优先成交。
二、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措施解读
政策内容:全面落实输配电价改革。严格执行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督促自备电厂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降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等措施,继续降低全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清理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自2018年7月1日起,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价格统一降低为每千瓦时0.665元。2018年4月1日、2018年5月1日、2018年7月1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7月1日一般工商业电价分别统一降低1.78分、0.58分、5.7分、1.92分、5.7分。
政策解读:电价关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而一般工商业电价主要涉及中小企业,范围非常广,社会关注高。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营商环境,助力中小企业发展,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我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的要求,迅速行动,多措并举,通过实施临时性降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降低跨省跨区输电价格、降低天然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等一系列措施用于筹措资金,并全部用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分别于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三次降低全省各地一般工商业电价,合计降价标准8.19分(含税,下同)。
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再次要求“一般工商业电价再降低10%”,我省运用降低增值税税率和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产生的降价空间,以及通过延长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平均折旧年限政策等措施两次降低企业用电价格,降价幅度为10.21%。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出台全部降价政策,2019年除4月1日起统一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1.92分外,从7月1日起,再次统一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5.39分。实施两次降价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每千瓦时合计降低7.51分(含降低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2018-2019年我市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共降低15.70分。为确保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国家降价红利,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21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8分(含税,下同);
2.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06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58分;
3.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90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5.7分;
4.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9〕138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92分;
5.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9〕191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5.7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降低制造业企业融资成本、支持技改政策措施的解读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项目政策解读
政策内容:降低企业直接融资成本。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推动一批优质企业提优升级,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省有关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奖补资金,市财政对在主板上市企业再予以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在创业板、中小企业板或境外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政策解读:2017—2020年省财政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登记后,分阶段对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的挂牌企业按照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一)奖补对象: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业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具体包括:
(1)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中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其他企业。
(2)工商登记注册经济类型中由集体、私营、个人控股的以下混合经济: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企业、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以上范围,各地可根据《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国统办字〔2011〕99号)与申报单位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类型进行比照。
2.主营业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属于实体经济领域,金融业和房地产业不在支持范围。
3.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没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申报单位及项目无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
(一)奖补范围和标准:
1.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
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在2016年7月1日之后经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的,分阶段对企业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上市辅导备案时间以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上记载的备案日期为准。
(2)中介费用主要指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四类费用。其他与上市无关的中介费用,不予补助。
(3)企业从签订中介协议开始直至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中介费用可以分两个阶段申报补助:第一阶段是企业经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后,对其项目申报前支付的中介费用给予补助;第二阶段是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回执后,对其未获得补助的中介费用给予补助。第一阶段获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两个阶段累计获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已经终止辅导的企业,不得申报奖补资金。
2.支持民营企业到新三板挂牌
对2016年7月1日之后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
(1)新三板挂牌时间以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上记载的挂牌日期为准。
(2)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时间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日期为准。
(3)已经从新三板摘牌的企业,不得申报奖补资金。
3.支持民营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直接融资
对2016年7月1日之后在省内(不含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企业按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1)申报主体为省内(不含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
(2)直接融资的时间以资金到账时间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间为准,须同时在2016年7月1日之后。
(3)在直接融资资金到账前已经摘牌的企业不列入本次补助范围。
(4)原有股东增资不列入本次补助范围。
申报资料:
1.申报报告(含企业情况简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时间及地址、上市融资基本情况及中介辅导费用情况、开户行及账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按照专题及以下清单准备申报材料
专题一(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项目真实性承诺函、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股权结构证明材料、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中国证监会受理回执(如有)、中介费用证明材料、审计报告。
专题二(支持民营企业到新三板挂牌):项目真实性承诺函、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股权结构证明材料、同意新三板挂牌的文件、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证明材料(如有)、审计报告。
专题三(支持民营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直接融资):项目真实性承诺函、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股权结构证明材料、在省内(除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挂牌证书、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增资扩股证明文件(原件)、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文件、融资资金到账的银行进账单和企业会计凭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增资扩股验资报告(如有)、增资扩股协议或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审计报告。
二、湛江市民营(中小)企业互保金项目贷款政策解读
政策内容: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与融资体系,发挥广东(湛江)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湛江市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的作用,健全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机制,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业务,推进“两权”抵押贷款工作、“互联网+信用三农”试点。
政策解读:建行湛江分行、农行湛江分行、广发银行湛江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湛江分行、中行湛江分行以财政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的互保金共同组成的资金池作为增信手段及风险补偿,为重点民营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3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一年期(含)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
申请条件:
1.注册地在湛江的民营(中小)企业
2.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3.上年度利润总额达到100万元
4.上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上
第1项为必须条件,第2—4项条件只需要其中一项指标满足,都可以提出申请,
注:目前不受理房地产行业、担保行业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民营企业。
贷款额度:300万元至2000万元
贷款期限:1至3年
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向市工信局、市金融局、市工商联、建行湛江分行、中行湛江分行、农行湛江分行、广发银行湛江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湛江分行等八个部门中的任一个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市工信局、市金融局、市工商联、建行湛江分行、中行湛江分行、农行湛江分行、广发银行湛江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湛江分行联合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对照入池条件确定最终入池名单,确定入池企业名单,并予公布;
3.建行湛江分行、中行湛江分行、农行湛江分行、广发银行湛江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湛江分行从入池企业中筛选贷款企业,根据企业提交贷款申请及贷款相关资料开展贷款调查,按照银行操作规程独立审批放贷。
三、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政策解读
政策内容:支持企业争取省技术改造设备奖励、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事后奖补(普惠性)等有关资金支持,安排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企业技术改造。
政策解读:省、市财政资金目前主要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设备奖励、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几种扶持方式,同时以廉江市为试点设立了技术改造项目的风险补偿金,鼓励金融机构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
1.事后奖补(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适用于从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底,实施地在省内,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已进行完工评价且取得新增财政贡献的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从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的下一年度开始连续3年,每年均可申请事后奖补资金。政策将于2020年到期,无法再组织新的项目申报,目前主要是对以前组织过事后奖补完工评价并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政策兑现,有税收增量的项目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奖补。
2.设备奖励: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改备案项目可申请设备奖励,对已完工项目备案建设期内设备购置发票金额(不含税)按一定比例进行奖补。
3.贷款贴息: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改备案项目可申请贷款贴息,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项目单位凭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及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借款等,不予贴息。
4.股权投资: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改备案项目可申请设股权投资,受托管理机构对拟支持技术改造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实地考察、投资方案谈判等,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方案建议后实施股权投资计划。项目投资期满后,财政资金按有关规定实现退出。
5.风险补偿金:廉江市通过政府设立信贷风险补偿金制度作为增信手段,以“政府+银行+企业”为合作模式,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循环使用”为运作原则,形成政府、银行、企业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金按使用方向归口用于支持合作银行为我市工业企业提供免抵押(质押)、免担保的贷款所产生的风险补偿。
降低制造业企业融资、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措施解读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支持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政策内容:支持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企业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对资料齐备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允许非关键性材料后补,并指派专人跟踪指导服务。
政策解读:
全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做好股权出质登记服务。指引企业运用公司股权处置等级缓解融资困难,支持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工商总局令第86号修订)规范股权登记行为,指导做好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一)申请材料
有限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
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二、办理时限
市场监管部门对制造业企业开通股权出质登记“绿色通道”,专人负责跟踪受理直至办结。法定办结时限为7天,承诺时限2.5天,对符合法律规定、资料齐全的其它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当场办结。
股权出质登记有关表格与文书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MB2C90557)、“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网(http://zjamr.zjgs12315.gov.cn/)或关注“湛江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下载。
二、压缩审批时限,企业开办时间减至2个工作日,全面推行“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政策内容:压缩审批时限,企业开办时间减至2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结时限减至10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结时限减至3个工作日。全面推行“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政策解读:
2018年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明确要求,2018年年底前,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要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个工作日减至8.5个工作日内。广东省制定下发了《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和《广东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行动方案》,提出“改革优化开办企业流程,在2018年年底前将全省开办企业流程压缩为商事登记、刻章、银行开户、申领发票4个程序,开办企业时间整体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为了进一步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2018年11月,广东政务服务网“开办企业一窗受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全省企业和群众均可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办理企业设立、刻章、申领发票、预约银行开户实行,相关部门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现刻章、申领发票,以及预约银行开户“并行办理”,申请人无需再跑动多次。2019年5月,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公安、税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召开工作讨论会,将企业开办时间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并牵头制定《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全面推行“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证照分离”政策解读:
2017年10月以来,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统一部署,广东省出台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以及《广东省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工作方案》(粤机编办发〔2018〕186号),在全省国家级功能区试行复制推广138项广东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基础事项,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2018年3月开始,我市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行先试“证照分离”改革,对128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营管理”等四种方式实施改革。截至2018年12月底,湛江开发区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以来,惠及2098户商事主体,涉及改革事项3227件(其中取消审批的20件,审批改为备案的131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906件,优化准营的2170件),累计为企业节省2.1万个工作日,压减超过70%,减少申请材料5952份,压减率在五成以上,有效降低了企业开办的制度性成本。
为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018年11月10日起,我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经市政府同意,原市工商局印发《关于在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除国务院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外,同时在全市一并复制推广31项已在湛江开发区实施但未列入国家改革事项目录、不涉及法律法规调整的改革事项,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截止2019年6月底,“证照分离”改革共惠及2200多户商事主体,涉及改革事项(优化准入服务)9302件,累计为企业节省6万多个工作日,压减超过60%,减少申请材料6万多份,压减率在四成以上,有效降低了企业开办的制度性成本。
“证照分离”改革的相关事项目录及办理指南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apps.gdzwfw.gov.cn/zzfl/)获取。
“多证合一”政策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后,2018年3月1日原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6月25日,原省工商局牵头制定了十六部门 “多证合一”改革意见,从2018年6月30日起,全省实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实现了“二十四证合一”。通过“广东省‘多证合一’备案信息申报系统”或者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系统,依托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二十四项被整合涉企证照备案信息申报“一口一网”“零见面、零跑动、无纸化”办理。
“多证合一”改革的相关事项备案及办理指南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的“广东省多证合一备案信息申报系统”(http://bsxt.gdbs.gov.cn/apprUnionApply/#/index)获取。
三、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工业产品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模式
政策内容: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对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先证后核”、“承诺许可”审批模式。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和缩短办理时限。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提交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
政策解读:
(一)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实行按企业主体发证的模式。凡是具有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同时申请生产多种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目录的产品,审批发证部门一并实施审查并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决定,并颁发一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副本中同时注明许可的产品名称。
2、企业在办理首次取证、延续取证、许可范围变更、迁址或名称变更和补领等许可事项时,可以按“一企一证”的原则,一并申请,换发新版证。对新发证企业直接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办理。对已获证企业在换证时也按“一企一证”换发新证书,逐步换发完毕。
(二)对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先证后核”、“承诺许可”审批模式。
1、实施“先证后核”“承诺许可”审批模式。企业只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工商营业执照(电子版)和同单元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述审批模式,取消了发证前审批部门对产品检验的要求,对实施“先证后核”审批模式的产品,企业只需提交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做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对实施“承诺许可”审批模式的产品,做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取消提交检验报告要求。上述两种审批模式,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许可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实施简化审批模式改革“先证后核”审批模式后,从法定60个工作日承诺至10个工作日。
2、优化证书延续审批方式。对实施“先证后核”审批模式的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许可证延续的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生产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可免于现场核查,企业只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和工商营业执照。许可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3、对实施“承诺许可”审批模式的产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仍按照“承诺许可”审批模式实施。
4、为加强后续监管,对通过“先证后核”审批模式获证的企业,在其获证后30日内,审查组按照许可部门要求按规定对获证企业开展后置现场审查。对通过“承诺许可”审批模式获证的企业,通过证后监督检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管。同时在证后加强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管理,促进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对存在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无法保证生产合格产品的,将依法严格处理,并可注销企业生产许可证。
降低制造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解读
湛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一、规范中介服务业务
政策内容:规范中介服务业务进场交易,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对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
政策解读: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推进中介超市建设的有关部署和《湛江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湛江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湛职转办法〔2018〕1号)的要求,我市于2018年6月22日启动运营中介服务超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切断了中介服务利益关联,下一步将逐步完善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
根据《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8〕53号)、《关于加强湛江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运营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湛机编办〔2019〕15号),凡是财政性资金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业主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各级发改部门不予以立项,各级财政部门不予以拨款,加强规范中介服务业务进场交易。
2018年8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出台了《湛江市县政府部门行政管理中介服务事项及机构资质条件的指导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湛审改办〔2018〕17号),该目录针对我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将不断进行清理调整中介服务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实施。
二、政务信息共享
政策内容:推进政府部门各类审批、政务信息共享共用,全面推广应用“粤省事”办事平台,积极开展电子证照服务应用,按照统一电子证照业务技术规范制作和管理电子证照,实现电子证照互信互认。
政策解读:
1.结合“数字政府”改革,推进政务系统互联互通建设,解决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问题。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数据接口等多种方式实现各级各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共用,为政务服务审批事项提供数据支撑,建立信息共享互认及材料复用机制,推进政府部门各类审批、政务信息共享共用,避免企业和群众办事重复提交材料。
2.依托“粤省事”办事平台,不断推动“以部门为中心”向“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转变,重点聚焦优化营商环境目标,梳理涉及企业高频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围绕企业开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动产交易登记等营商环境核心工作,按适宜手机办理的要求,通过流程再造、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压缩办理时限,优化办事体验,按统一规范接入“粤省事·湛江”平台,不断增加“粤省事·湛江”办事平台可办事项的类型和数量,让更多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粤省事·湛江”办事平台社会知晓度,让改革便利惠及更多的企业和群众。
支持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政策解读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内容:支持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支持力度,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实施重点领域研发计划,优先支持经省认定的对经济、社会、产业、区域发展具有重大需求的核心技术、关键器件研究。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增强企业创新能力。
政策解读:
(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支持力度,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每年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引导企业突破关键技术,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实施市政府2018年出台的《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对新认定和新引进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实施重点领域研发计划,优先支持经省认定的对经济、社会、产业、区域发展具有重大需求的核心技术、关键器件研究。
一是鼓励我市优势单位申报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二是针对我市产业发展实际,通过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竞
争性分配项目,研究设置工业、农业重点领域研发专题,优先支持经省认定的对经济、社会、产业、区域发展具有重大需求的核心技术、关键器件研究。
(三)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增强企业创新能力。
根据中共湛江市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湛发〔2018〕4号),第14条“支持创新研发平台建设”规定,对新增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财政分别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新增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市财政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
1.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
(1)须建有健全的内部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具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并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行业协会或产业创新联盟中积极发挥带动辐射作用。
(2)2015-2017 年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投入申报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经费占企业研发投入的1/3 以上。主营业务与企业重点实验室申报方向属于同一领域。
(3)拥有高水平的科技创新队伍,固定在职研究人员不少于20 人。
(4)实验室有合理完善的管理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
(5)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含中试基地),原则上需符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中关于实验室面积和科研仪器相关要求。
2.省工程中心申报条件:
(1)单位规模。依托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企业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3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科研院所单位近三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
(2)科研条件。依托单位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条件,具备进行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有必要的场地和实验、检测、分析的工艺设备(不含生产设备),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工程技术队伍,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总人数的50%。
(3)科研成果。依托单位在本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拥有5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其中科研院所单位近三年牵头承担过本领域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的标志性成果不少于3项。
(4)管理机制。研发机构有完善的管理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5)鼓励有较强创新实力的新经济企业建设工程中心。新经济企业获得股权投融资500万以上或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高于500万元的,不受申报条件(1)、(2)限制。
(6)对粤东西北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鼓励粤东西北地区企业与高校院所签署协议联合共建,共建单位在该领域的实验设备和研发人员可纳入条件(2)核算。
(7)对近三年牵头或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解决产业技术重大问题的企业,给予优先认定。
3.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
(1)认定范围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范围为制造业、建筑业、商贸流通业、 信息服务业、物流业。
(2)申报条件
1) 企业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2)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3)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5)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企业两年内(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一是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二是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三是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7)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按行业系数折算后)、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4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行业系数分别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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