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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受理审核程序及相关规定

湛江购房网 | 2019-07-05 14:28

摘要:

廉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受理审核程序及相关规定 为更好地解决我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住房难问题,切实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政府令第18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标准,具体申请条件和受理审核程序及相关规定如下:

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廉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受理审核程序及相关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7日

廉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受理审核程序及相关规定

为更好地解决我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住房难问题,切实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政府令第18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标准,具体申请条件和受理审核程序及相关规定如下:

一、准入条件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城镇居民供应对象准入条件

(1)申请人或家庭共同申请人必须有1人以上具有公租房供应所在地的城镇户口2年以上,且在该城镇内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含直系亲属),在本市公租房供应的所在区域(街道、镇)内,没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宅基地。如拥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

(5)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汽车排量不能超过1.3L,但不包含持有运营证的。

2.新就业大学生供应对象准入条件

(1)必须是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毕业;

(2)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未满5年;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含直系亲属),在本市公租房供应的所在区域(街道、镇)内,没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宅基地。如拥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已与公租房供应所在城镇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汽车排量不能超过1.3L,但不包含持有运营证的。

3.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象准入条件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公租房供应所在地城镇范围内;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含直系亲属),在本市公租房供应的所在区域(街道、镇)内,没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宅基地,如拥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申请人必须在本市公租房供应所在地城镇范围内务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该单位务工满2年以上;

(5)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汽车排量不能超过1.3L,但不包含持有运营证的。

(二)由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公租房,供应对象准入条件:

1.申请人须是公租房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含直系亲属),在本市公租房供应的所在区域(街道、镇)内,没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宅基地。如拥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申请时在本市内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二、受理、审核及相关部门职责

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住房保障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或者就业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初审,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复审后,报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具体部门职责如下:

(一)社区(居委)职责:负责本辖区申请对象的认定核查,并出具收入、住房等相关证明意见。

(二)镇政府、街道办职责:负责对本辖区申请对象进行受理、初审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天。

(三)民政部门职责: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进行复审,并对复审出具意见。

(四)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对申请家庭作最后审核和公示,并对申请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存档管理。

(五)自然资源、公安、社保、市场监管、税务、银行、证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出具申请人有关财产等证明。

(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 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包括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一个经济家庭)的配偶、子女、父母等。

(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亦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予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的应当合并计算。

(四)每个符合公共赁住房供应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赁住房,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赁住房。

(五)由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公共赁住房,如有多余房源,可对外出租,租赁时要按其他相应准入条件执行。

(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独人士申请住房保障,必须由监护人作为申请人进行申请。

四、申请材料提供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同时申请人要提供直系亲属户口簿、身份证。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所在地是否拥有房产及宅基地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提供: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社区)出具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街道办(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保障金的银行存折(卡)和上一年流水帐。

(五)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市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见义勇为的,提供相关证明。

(六)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七)属城镇居民,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应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缴交社保费或领取社保金证明。

(八)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提供: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登记证明。

五、该规定如没有新修订,以后年度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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