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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湛江市区城中村改造将新增这些优惠鼓励政策

湛江购房网 | 2018-08-02 00:00

摘要:

湛江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实行湛江市区城中村改造优惠鼓励政策的通知(修订)(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根据推进我市市区城中村改造的需要,我办对《关于实行湛江市区城中村改造优惠鼓励政策的通知》(湛府函〔2011〕435号)进行修改,按照广东省及湛江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的规定

湛江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实行湛江市区城中村改造优惠鼓励政策的通知(修订)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推进我市市区城中村改造的需要,我办对《关于实行湛江市区城中村改造优惠鼓励政策的通知》(湛府函〔2011〕435号)进行修改,按照广东省及湛江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的规定,现将《关于实行湛江市区城中村改造优惠鼓励政策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5日

二、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湛江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反映。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请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电子邮件署单位名称或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传真号码:0759—3223502

联系电话:0759—3223501,市“三旧”改造办邓有胜

电子邮箱:zjsjb339@163.com

通讯地址: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湛江商务大厦6楼, 邮编:524000

附件:1.关于实行湛江市区城中村改造优惠鼓励政策的通知(修订)(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实行湛江市区城中村改造优惠鼓励政策的通知》的修改说明

湛江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

(联系人:邓有胜,电话:3223501,传真:3223502,邮箱:zjsjb339@163.com)

附件1:

关于实行湛江市区城中村改造优惠鼓励政策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湛江海东新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市区城中村改造,用足用活“三旧”改造政策,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 ,制定我市市区城中村改造优惠鼓励政策:

一、为支持城中村改造,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问题,村集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交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按比例计提教育、农田水利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后,余额安排给该村用于整村拆迁、农民公寓和集体物业等建设。

二、湛江市区城中村改造属于棚户区改造部分的,可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改造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减免。项目中配建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收费标准的低限予以减半收。

三、城中村改造区域内属于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如道路、排水、排污、环卫、园林绿化等,由相关单位同步纳入年度计划实施建设和管理;供水、供电、燃气、电信、邮政等,由建设单位和业务管理部门协商,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同步实施建设和管理。改造区域内属于非市政管理的道路、环卫设施、绿化、排水、排污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改造的城中村按照规划列入改造范围,自筹资金实施建设和管理。改造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涉及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环卫设施、绿化、排水、排污等)由开发企业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和管理。

四、对村民回迁安置房免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五、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湛江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有效期限5年。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实行湛江市区城中村改造优惠鼓励政策的通知》的修改说明

2018年3月7日,6月23日,我办二次发函到各区政府及14个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大部分单位都无意见,只有4个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采纳修改情况如下:

1.霞山区政府意见为:“第一段中‘城中村改造方案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做出相应修改。”我办以予采纳,并将“方案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删去。

2.市住建局反馈的意见为:“湛江市区城中村改造做为棚户区改造的一部分,可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依托城中村改造,将棚户改造和“三旧”改造切实结合起来。具体落实优惠政策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我办以予采纳,并将第2条细化修改为“湛江市区城中村改造作为棚户区改造的一部分,可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城中村的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改造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项目中配建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收费标准的低限予以减半收。”

3.市人防办的意见:根据《国家纪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第三款:“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建议把湛府函〔2011〕435号第三条“对改造项目的建设,减免拆除旧房同等面积的人防易地建设费”,修改为“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因为政府性基金包括: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工程建设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特种设备检验费等8项费用,根据第2条修改意见,人防易地建设费,属于减免范围,所以拟将第3条删去。

4.市财政局原则上同意将《通知》延期5年,并将第一点相关表述为“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按比列计提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后”, 第二次征求意见时,建议将营业税删去,我办都给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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