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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调整的公告

2017第3号

湛江地税局 | 2017-10-01 00:00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二、本公告自2017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9日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为落实广东省政府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全市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省地税局的工作部署,我局特制定《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部署,加大对实体经济的帮扶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要求各地调整延长契税纳税期限,并使全省契税纳税期限逐步统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我局起草了《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统一调整契税纳税期限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此次契税纳税期限调整,将减少纳税人负担,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优化纳税服务。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契税税款缴纳期限由原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调整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三、《公告》的执行日期

《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凡是于2017年10月1日及以后到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土地、房屋交易契税,其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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