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 | 2016-03-01 00:00
广东省政府连夜发文件,全省停止70/90政策,广州要执行分区限购政策。广东全面吹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号角!2月29日,召开的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会议上,一口气出台了《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计划(2016—2018年)》、《广东省
广东省政府连夜发文件,全省停止70/90政策,广州要执行分区限购政策。
广东全面吹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号角!2月29日,召开的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会议上,一口气出台了《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计划(2016—2018年)》、《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计划(2016—2018年)》、《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行动计划(2016—2018年)》五大行动计划,显示省委省政府用3年时间“去降补”并取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攻坚重要进展的信心和决心。
五大行动计划既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又有详细的重点任务与政策措施,同时还专门列明了组织保障与督查考核,指导性强,具有可操作性。
对于民生最为关注的去库存,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到2018年底,全省商品房库存规模比2015年底的1.6亿平方米减少约12.5%,各地级以上市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基本控制在16个月以内,非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明显缩短。
根据行动计划,到2016年底,为全省企业减负约4000亿元,企业综合成本比2014年下降约5%—8%,到2018年,企业负担进一步减轻。
对于“僵尸企业”,行动计划明确,到2018年底,基本实现市场出清。
在去杠杆方面,行动计划明确,到2018年底,证券、期货机构杠杆率符合相关监管指标体系要求,保险公司杠杆率全面达标,保持全省银行机构不良贷款占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直接融资占全部融资金额的比重超过35%,确保金融机构杠杆率控制在合理水平,金融业务主要风险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令人兴奋的是,在补短板的行动计划中,明确到2018年底,完成软硬基础设施投资11500多亿元,实施18项重大工程,使全省农村电网、供水、道路等设施得到明显改善,粤东西北地区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率、天然气气化率、移动宽带普及率等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全省信息、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城市地下管网、交通互联互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保障能力达到全国领先水平,人才供给体系与创新发展相适应,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新型城镇化相协调、与新供给体系相匹配,布局科学、覆盖全面、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软硬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广东希望,经过3年努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攻坚取得重要进展,“去降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显著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显著改善,生产经营成本和盈利水平回归合理,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适应的产业、土地、金融、财税、环保、价格等政策体系逐步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要素资源配置效率明显提升,创新能力稳步提高,新的发展动能持续壮大,形成多层次、高质量的供给体系,在更高的水平上实现新的供需平衡。
【去产能行动计划】
到2018年底,基本实现“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其中,到2016年底,全省国有关停企业全部出清;2017年底,全省国有特困企业基本脱困;2018年底,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国有经济结构明显优化。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严格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生产能力,将钢铁产能控制在4000万吨以内,水泥熟料产能控制在1.1亿吨以内,平板玻璃产能控制在1亿重量箱以内,造船总能力控制在800万载重吨以内。3年累计推动珠三角地区1600个项目转移落户粤东西北地区,2018年粤东西北产业转移工业园完成工业增加值2800亿元。3年累计新增境外投资额达400亿美元,初步形成境内外产业链协同发展格局。
【去库存行动计划】
到2018年底,全省商品房库存规模比2015年底的1.6亿平方米减少约12.5%,即在全部消化2016—2018年供应溢出约630万平方米商品房的基础上,力争再化解2000万平方米的商品房库存。其中各城市负责化解1000万平方米商品房库存,通过搭建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平台等,再化解1000万平方米商品房库存。各地级以上市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基本控制在16个月以内,非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明显缩短。
【去杠杆行动计划】
到2018年底,证券、期货机构杠杆率符合相关监管指标体系要求,保险公司杠杆率全面达标,保持全省银行机构不良贷款占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直接融资占全部融资金额的比重超过35%,确保金融机构杠杆率控制在合理水平,金融业务主要风险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降成本行动计划】
到2016年底,为全省企业减负约4000亿元,企业综合成本比2014年下降约5%—8%,其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约200亿元、人工成本约250亿元、税负成本约2150亿元、社会保险费(含住房公积金)约350亿元、财务成本约650亿元、电力等生产要素成本约150亿元、物流成本约250亿元。到2018年,企业负担进一步减轻。
【补短板行动计划】
到2018年底,完成软硬基础设施投资11500多亿元,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新型城镇化相协调、与新供给体系相匹配,布局科学、覆盖全面、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软硬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全省农村配电网建设改造提前两年达到国家要求,城镇居民天然气气化率提高到35%以上,光纤入户率提高到75%,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约500座,建成约350公里城市综合管廊,高速公路新增通车里程2363公里,高快速铁路新增运营里程265公里,珠三角城际铁路新增运营里程350公里,全省万亩以上海堤达标率提高到60%,按期完成广佛跨界河等8条重污染流域综合治理和170个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粤东西北地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90%以上、市区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提高到95%、85%以上。全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覆盖率提高到85%以上,年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至630万人次。
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去库存工作,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要求,采取加大棚改安置和住房保障货币化力度、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农民工市民化、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组建专业化房屋租赁平台等措施,按照省级统筹、属地责任、因城施策、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逐步减少我省现有房地产库存,推动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构建多层次、全口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促进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均等化,提高人民居住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全省商品房库存规模逐步减少。到2018年底,全省商品房库存规模比2015年底的1.6亿平方米减少约12.5%,即在全部消化2016—2018年供应溢出约630万平方米商品房的基础上,力争再化解2000万平方米的商品房库存。各城市负责化解1000万平方米商品房库存,其中2016年化解250万平方米,2017年化解350万平方米,2018年化解400万平方米。在此基础上,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的原则,搭建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平台,在各地政府、金融机构支持下,通过收购或长期租赁成批量中小套型库存商品房,出租给有需求人群,化解1000万平方米商品房库存。具体工作方案由省国资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
2.各城市去库存周期基本达到合理区间。根据各地商品房库存规模和房地产市场实际,将全省城市分为四种类型,实行“一类一策”去库存政策。一类城市为库存规模大、需求旺盛的城市,包括佛山、惠州、中山、清远等4个城市。二类城市为库存规模较大、需求较旺盛城市,包括江门、肇庆、东莞、韶关、汕头、茂名、湛江等7个城市。三类城市为库存规模小、需求平稳的城市,包括河源、梅州、阳江、云浮、潮州、揭阳、汕尾等7个城市。四类城市为住房限购的广州、深圳市以及库存规模小、需求旺盛的珠海市,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行动计划,落实国家和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与目标任务。到2018年,各地级以上市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基本控制在16个月以内,非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明显缩短。去库存具体任务见《2016—2018年广东省去库存任务表》。
二、重点任务与政策措施
(一)加大棚改安置和住房保障货币化力度,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通道。
2016—2018年全省计划完成棚户区改造16万户,其中通过货币化安置4万户左右。各地要加快制订实施意见,采取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协助群众购买安置住房等措施,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给予房屋评估价格10%—20%的奖励。商品住房库存规模较大、去库存周期较长的城市,按照原则上不低于50%的比例确定本地区棚改货币化安置目标。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超过16个月的城市,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通过发放补贴或购买、租赁商品房筹集房源等方式提供住房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通过政策性银行中长期政策性贷款支持、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本金注入、保障房资产注入等措施,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以公共租赁住房形式出租,成为大型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企业,为去库存、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等群体住房需求、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提供新渠道。构建多层次、全口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主要采取公租房货币化方式,逐步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外来务工人员等非户籍常住人口;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将住房保障逐渐覆盖到符合条件的各类人群。采取加大银行信贷资金支持、财政资金补贴、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措施,鼓励房地产中介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发展成为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形成“薄利多租”的住房商业模式。鼓励各地购买或租赁商品房用作乡镇学校教师、卫生院医护人员中住房困难群体的周转宿舍。鼓励高校、科研机构通过发放住房补贴或购买、租赁商品房方式,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三)支持进城农业人口置业,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
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积极配合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搭建“农民安家贷”等信贷平台,大力支持农民购房。(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四)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
对商品住房项目停止实施“90平方米以下套型住房占全部套型70%以上”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有条件的城市可放开香港、澳门居民购房限制。广州市应及时调整执行住房限购政策的行政区域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人行广州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五)加大居民购房金融、税收支持力度,降低居民购房成本。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个人住房金融、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经广东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地区,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落实国家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积极推动外来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通过优化服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省内异地互认,推动城市间住房公积金调剂使用。研究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公转商”、“商转公”试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地税局,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
(六)支持老旧社区居民置换新房,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鼓励各地通过发放住房补贴等方式,支持城市老旧社区居住超过一定年限、只拥有一套住房或无自有住房的户籍家庭购买商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不低于城镇居民家庭小康水平住房面积。鼓励各地优先回购有换房需求的老旧社区居民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七)多渠道降低商品房建设成本,稳定商品住房价格。
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降低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成本。鼓励各地搭建商品房团购、团租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企业、项目的兼并重组及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在企业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银行贷款给予展期或转贷,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综合授信给予并购贷款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广东银监局)
(八)适度调整商品房供应结构,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在规划条件许可前提下,适度允许库存房地产项目调整房屋用途、套型结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前提下,允许在建商品住房项目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支持各地政府出台政策,引导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工业、商业地产改造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将库存商品房改造用于扶持养老、旅游等事业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经济信息委、民政厅、科技厅、旅游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九)强化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市场联动,合理控制商品房供应规模。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研判,科学管控土地供应规模和时序,严格控制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根据商品房库存规模及去库存任务完成情况,适度调节相应类型土地供应规模,必要时暂停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优化“三旧”改造政策,统筹平衡商业、办公、工业等改造项目规模。(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完善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促进区域间房地产市场均衡发展。
加快推进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网建设,加强各城市轨道交通的互联互通。完善城市外围地区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重点加快推进广州与清远、佛山,深圳与惠州、东莞的轨道交通网络衔接和建设,为支持跨地区购房、满足住房外溢需求提供便利条件。各地要加强城市公共资源均等化配置,在库存商品房规模较大、库存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内,整合库存项目间公交站点、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实现功能共享。(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一)引导开发商自持物业经营,促进房地产开发模式转型升级。
鼓励开发商自持物业经营,由快速开发销售模式向城市综合运营模式转型。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发展总部经济园区、新兴产业基地等合法合规用房,优先适度向自持物业企业商品房倾斜。对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超过3年以上尚未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商品房,通过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政策加快转化为开发商自持物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地税局、金融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与督查考核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切实承担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主体责任,抓紧研究制订本市2016—2018年去库存行动计划及2016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部门分工、时间节点等要求,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市工作计划及2016年度计划应于2016年3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2017年、2018年的年度计划于上年年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每季度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去库存进展情况,年底前报送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衔接顺畅。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国土等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合政策。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去库存各项工作。
(三)加强跟踪督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制订督查方案,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去库存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落实到位,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工作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报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查、提请省政府领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将去库存工作纳入相关考核项目,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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